門和窗戶中的CE標記和測試

門和窗戶中的CE標記和測試

在歐盟建立共同市場的想法的第一步是在1957簽署的羅馬協議。 在此協議開始的過程中,歐洲的目標是成為一個單一的市場,並努力協調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消除障礙,以確保貨物在這個市場的自由流動。

在此過程中,採用1969中的經典方法,1985中的新方法,1989中的全局方法和1989中的模塊化方法。

1985中引入的新方法原則極大地加強了歐盟國家的標準化工作。 促進了與這些標準化研究協調所需的法律安排。 此外,該標準對人類健康和安全,消費者保護,特別是對自然環境的保護施加了限制。

在新方法之後的幾年中,全球方法和模塊化方法採用了標準統一(協調標準),合格評定研究和CE符合性標記。

以下兩個組織負責監管統一標準:

  • CEN(歐洲標準化委員會)
  • CENELEC(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

CE是ConformitéEuropéenne的縮寫,意味著符合法國歐洲標準。 該CE標誌的主要特點是製造商在某些條件下對在歐盟國家自由流通的產品進行瞭如下處理:

  • CE標誌表明產品符合某些健康和安全條件以及消費者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 CE標誌並不表示這些產品的質量。 然而,由於其一般方法,這些符文不能被認為質量差。
  • CE標誌表示製造商遵守歐盟指令和當地法規的所有義務。
  • CE標誌還表明它適用於歐盟指令和當地法規提供的合格評定程序。
  • 因此,帶有CE標誌的產品在歐盟國家有自由流動的權利,這是無法避免的,不能施加任何限制。
  • 製造商負責產品的CE標誌。 但是,如果製造商或其代表在歐盟以外,則該責任由進口商承擔。

新方法指令基於在產品上放置CE標誌的風險程度。 對於風險較低的產品,製造商可以根據其符合性聲明在產品上粘貼CE標誌。 但是,為了將CE標誌放在高風險產品上,認證機構需要進行符合性評估。 合格評定機構是為此目的而運作的官方或私人組織。

在2011,歐洲議會發布了建築材料指令305 / 2011 / EU。 該法規是建築材料認證的基礎,在2013中,建築材料的認證是強制性的。

我們還在環境與城市化部的2013中發布了建築材料法規(305 / 2011 / AB)。 本法規規定了CE標誌貼在這些材料上的性能,性能聲明和原則。 根據該規定,建築材料的門窗必須使用CE標誌。

門窗CE標誌的標準如下:TS EN 14351-1:2006 + A2門窗 - 產品標準,性能特徵 - 第1部分:適用於行人通道的窗戶和現成的外門。

我們公司通過強大的技術基礎設施和員工對門窗進行CE標誌測試。